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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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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離婚時需共同償還。若借款用於家庭開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用於個人債務,離婚時不需償還。離婚債務的舉證責任原則:一方認為債務已還清,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夫妻離婚單方舉債,由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夫妻共同舉債,主張個人債務者承擔舉證責任。離婚債務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歸屬。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離婚也要還嗎

1、對於夫妻一方的借款,如果該借款是用於家庭開支,則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如果該借款不是用於家庭開支,則屬於個人債務,離婚時另一方不需要償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債務如何舉證

1、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對於這一方面,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為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夫妻離婚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也就是說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3、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看下面這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如果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結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的借款若用於家庭開支,則不論另一方是否知情,在離婚時都需要共同償還。若借款非用於家庭開支,則屬於個人債務,離婚時另一方無需承擔償還責任。在離婚債務的舉證責任方面,若一方認為債務已還清,仍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情況,若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如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夫妻離婚後,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