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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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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記到"稅金及附加"科目。分錄:1、計提時:借: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2、支付稅金時: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貸:銀行存款。3、月末結轉至本年利潤:借:本年利潤,貸: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歷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一開徵的費種,其開徵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徵收管理

1、教育費附加由稅務局負責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概述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徵收,徵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