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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棚戶區改造有哪些優惠政策

綜合知識 閱讀(9.18K)

1、建立綠色規劃管理渠道。棚戶區改造工程的控制調節調整,程式簡單。在規劃審批過程中,可根據專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專案容積率指標,實現專案收支的總體平衡。

2、如果砍伐樹木,綠色空間,調整道路挖掘,公共廁所和垃圾站點,和電力、電信、廣播和電視波蘭人和線是棚戶區改造專案中刪除根據規劃要求,補償費用免徵,專案業主單位應當重建或恢復專案根據規劃需求。公廁、垃圾站拆除後,規劃中沒有改建、恢復要求的,仍按規定給予補償。

3、配套商業設施用地紅線內的棚戶區改造工程,應當構建依照誰管理,誰投資的原則,和社群外的大型配套管網由郵政部門,同時構建電力、電信、廣播電視、氣體和水等。社群用電、用氣、用水增加的費用只收取。列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的企業,不得重複發生水電分離改造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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