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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2、個人獨資企業申請登出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律規定的檔案材料;
3、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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