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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實際清償或衝減的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根據確鑿證據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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