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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説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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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公司充許開設分公司證明怎麼寫

總公司充許開設分公司,要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不是開份證明就行的,請你按以下規定辦理:

分公司説明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