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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税自1986年10月1日開徵。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按年進行徵收,分期繳納。從價計徵的税率為1.2%,從租計徵的税率為12%。
法律依據:
《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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