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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想離職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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