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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五險一金標準
1、養老保險: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其中個人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費比例為20%。
2、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相同,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繳納比例為2%,單位繳納比例為6%-10%。
3、失業保險: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共同承擔。個人繳納比例為0.5-1%,單位繳納比例為1.5%。
4、工傷保險:由國家和單位為職工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單位繳納比例為0.5-1.2%。
5、生育保險:個人不繳,單位0.80%。
五險一金繳納標準是怎樣的
1.養老保險是可以中斷的,中間中斷無所謂,最後是累計年限的,不過交得越多,當然養老金也越多拉。
辦理轉移手續:在老單位打出轉移單,交給新單位繼續上就行。
2.失業保險雖然必須要交,但和我們沒有多大關係(如果你是學校畢業的,屬於幹部身份,檔案可以存人才的),斷不斷不要緊,我們失業了也領不到失業金,除非發瘋了,把幹部身份轉為工人身份,以後退休按工人待遇領退休金。失業保險只有在街道登記的失業者才能申請(工人身份的檔案放在街道,幹部身份的放在人才或單位)。
辦理轉移手續:不用辦理,到新單位繼續上就行。
3.醫療保險比較重要,規定是中斷三個月以上就失效,三個月以後看病就得自己掏錢,小病無所謂,大病就慘了,中斷三個月以上的到新單位重新上。
每個上醫保的有一個存摺,終身使用,不管單位是否變化,單位應該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錢打入存摺,個人可以隨時提取,用途不管。
每個上醫保的有一個藍本,就是醫療本,醫療規定門診費用2000元以上部分才可以報銷,比如花了2500,只報銷500的50%-70%(醫院不同,報銷比例不同),如果住院報得就多了。看病的時候要告訴醫院開醫保的單子,住院要帶上。
4.住房公積金單位把給你的錢和你自己的錢都存到你的公積金帳户,比如工資3000元,單位給你300,你自己扣除300,所以你每月公積金帳户應該有600元,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積金中心取,需要買房或修房,可以自取或委託單位取。
辦理轉移手續:先在新單位開帳號,拿帳號給老單位,讓老單位把原來帳號的錢轉入新帳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五險一金交金比例是多少
法律主觀:
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是:
1.養老保險個人交納8%,單位交納22%;
2.醫療保險個人交納2%,單位交納10%;
3.失業保險個人交納1%,單位交納2%;
4.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只由用人單位交納,個人無需繳納;
5.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5%-12%之間。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險一金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法律主觀:
五險一金的一般繳納比例: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為28%;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8%,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6%;失業保險繳費費率3%;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分別為0.6%、1.2%、2%;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0.7%;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國家規定五險一金標準
1、養老保險: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其中個人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費比例為20%。2、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相同,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繳納比例為2%,單位繳納比例為6%-10%。3、失業保險: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共同承擔。個人繳納比例為0.5-1%,單位繳納比例為1.5%。4、工傷保險:由國家和單位為職工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單位繳納比例為0.5-1.2%。5、生育保險:個人不繳,單位0.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