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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辭職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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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辭職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可解約嗎,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違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未滿一個月的工作期間可自由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但若單位提供培訓且約定服務期,勞動者辭職需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尚未履行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約,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違反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約定則需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一般簽訂勞動合同後,工作未滿一個月,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的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因為勞動者隨時都有辭職的自由。

但是如果單位給勞動者提供了培訓,且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的,則如果勞動者辭職是服務期未滿的,勞動者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可以解約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可以解約。勞動者隨時都有辭職的權利,如果不能與單位協商一致辭職的,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如果是處於試用期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即可。

但是如果單位給勞動者提供了培訓,並且約定了服務期的,此時服務期未滿之前勞動者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違約責任,分情況。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有違約責任,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若存在專項培訓且約定了服務期,則需支付違約金,但金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可以解約,需提前通知單位,通常為30天,試用期為3天。然而,若存在培訓且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則需支付違約金。總之,勞動合同辭職的違約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