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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業税收優惠

金融基礎知識 閲讀(1.4W)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最新小微企業税收優惠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對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可以在50%的税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税)、耕地佔用税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佔用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税〔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税〔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税〔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税〔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