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科普知識站>綜合知識>

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賠償問題

綜合知識 閲讀(1.29W)

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需支付二倍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從事職業病作業、患職業病或工傷致殘的勞動者有保障。傷殘等級決定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等。具體費用與參保情況、解除勞動關係、傷殘等級、護理程度、工資等因素相關。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計算並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和證據準備。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傷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經濟賠償金的;

賠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賠償費用包括: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

4、輔助器具費

5、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

6、生活護理費(評殘前、評殘後)

7、各級傷殘待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具體賠償費用與傷殘者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解除勞動關係、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傷殘者本人工資、社平工資、傷殘部位、受傷殘時間等有關,鑑於相關法律問題及證據準備等處理工作專業性較強,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計算後妥善處理。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傷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經濟賠償金的。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勞動者在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因工緻殘的職工,根據傷殘等級,工傷保險基金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由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工作安排或津貼。具體的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以及各級傷殘待遇等。鑑於相關法律問題及證據準備等處理工作專業性較強,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計算後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醫師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