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税是財產税性質的一種税。因此,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產權出典的,在出典期間,因為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產,房產税由承典人繳納。
為了便於徵收管理,保證房產税及時入庫,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法律依據:《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