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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鐵部門規定,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一,明令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二、法律、法規裏規定的危險品、彈藥以及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三、動物及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
四、能夠損害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五、規格或重量超過攜帶範圍的物品。
拓展:
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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