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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維權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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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維權需要的證據有:

軟件著作權維權需要什麼證據

第一,原告軟件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

對於這一點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軟件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件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件登記證書等。其中最為有力的證據是軟件登記證書。儘管計算機軟件與其他作品一樣,其著作權在我國是自動產生的,即隨着軟件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但是,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是登記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初步的表面的證明。如果被告試圖證明該軟件的著作權不屬於原告,事實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真實發生的事實。

執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是由於非法複製軟件的行為隱蔽性極強,不少侵權軟件是根據買方的要求臨時拷貝的,很難做到人贓俱獲。事實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權軟件與被侵權軟件的對比情況、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發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間接證據。間接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在運用間接證據時,除了要求間接證據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外,還要求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相互印證協調一致,沒有矛盾,並且所有的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鎖鏈,能夠得出惟一性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軟件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對原告的事實主張作出反駁。對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是否發生的認定涉及專門性的問題,比如需要對當事人雙方軟件進行同一認定或者實質性相似認定,這種工作非專業人員不能勝任,需要他們運用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術進行鑑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託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另外,對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行為是否存在的質證過程,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即有些案件需要當庭對雙方軟件進行演示對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表明原告軟件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帳簿,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財務帳簿所載明的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都可以通過推定來證明被告侵犯軟件著作權所導致的損失。

第四,被告的主觀過錯。

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原告在查找被告的過錯時並非是僅僅去考察被告的內心世界和主觀狀態,而是採取“中等偏上”客觀標準來衡量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結論是否定的,則被告有過錯。在這裏,“中等偏上”的標準要求行為人像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那樣行為,同時應考慮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具體特點來確定該標準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