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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税率

金融基礎知識 閲讀(2.27W)
車輛購置税税率
車輛購置税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車輛購置税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私車,計税價格為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計徵車輛購置税税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税剔除,即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發票價÷1.17,然後再按10%的税率計徵車輛購置税。比如,消費者購買一輛10萬元的國產車,去掉增值税部分後按10%納税。計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如果消費者買的是進口私車,計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優待港澳留學人員此外,《辦法》對現行的做法進行了修改,對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免税事宜,無需再到省級主管税務機關審批。《辦法》中還明確了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税收優惠。《辦法》規定,對已繳納車購税的車輛,因質量原因發生退車的以及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准予納税人申請退税。車輛購置税的税率為10%。另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税率徵收車輛購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税率徵收車輛購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