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計税價格×10%。
1.購買自用
計税依據的具體範圍:
(1)含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
(2)含支付的車輛裝飾費;
(3)代收款項應區別徵税: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計入計税依據;用委託方票據收取的,不計入計税依據;
(4)不含增值税税款;
(5)不含購買者支付的控購費(行政性收費);
(6)含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
2.進口自用。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該組價也是進口消費税、增值税的計税依據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10%。
3.其他自用應税車輛。
如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
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於最低計税價格的,一般以國家税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為計税依據。
應納税額=最低計税價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