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從事經紀活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爲。
具備以上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覈批准,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二、必須透過考覈。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培訓考覈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培訓考覈的內容爲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經培訓考覈合格發給證明,憑考覈合格證明,向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覈准後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 。申請科技,房地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培訓,審覈,考覈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