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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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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後自離一般不賠償,但違法行爲或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保護、未支付報酬、未繳納社保等。若用人單位採取暴力手段或違章指揮,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另外,與公司簽訂合同後並非隨時可辭職,正式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或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法律分析

一、簽了勞動合同後自離要賠償嗎

1、簽了勞動合同後自離一般不能要賠償。但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隨時辭職嗎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並不是可以隨時辭職。需要辭職的,如果是正式同員工的話,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簽了勞動合同後自離一般不能要求賠償。然而,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另外,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並非可以隨時辭職,正式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則需提前3天通知或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