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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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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与普通的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

专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那么它和普通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这两个的区别。

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方法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1、使用主体不同 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用。 2、版式不同 专用的基

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第2张

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普通和专用都是的一种,但是在作用上有所区别,它们的区别为: 1、印制要求不同。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而普通是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第3张

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专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

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第4张

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普通,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普通等,俗称“一机多票”。

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第5张

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1、票面的区别,为可抵扣,有“专用”字样,专用是三联式的,普通则有“普通”字样,普通两联。 2、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

普通与专用的区别是什么? 第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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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和*专用*的区别?

1.*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5666264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

*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3.*的内容不同:

*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扩展资料

*普通*,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普通*等,俗称“一机多票”。参考资料*普通*_百度百科*专用*_百度百科

*专用*和*普通*的区别?*普通*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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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jz_2010

*专用*和*普通*的区别(非常有用)区别是:*专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就不可以。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分为(普通*)和(*专用*)两大类. 普通*是指*专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433623737 *专用*只有*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特别是*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也是*的一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抵扣*。 --*专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相比,有如下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

*普通和专用*区别?

*普通和专用*都是**的一种,但是在作用上有所区别,它们的区别为:

1、印制要求不同。知*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而*普通*是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的。

2、抵扣不同。*专用*是可以作为企业进项税来进行抵扣的,而增道值税*是没有税务抵扣功能的。

3、*的开具要求不同。*专用*通常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而*普内票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和普通*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专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就是关于*专用*与普通*在司法领域用作证据的相关规定,二者区别在于取得*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专用*来说,买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对普通*而言,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司法实务来看,这两种*的证据效力在应用中明显不同,*专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专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货款,也不能证明出卖人的物已经交付,除非买受人自己认可。而普通*的证据作用却正好相反,买受人可以以普通*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作为付款凭证的才可以起到证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该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交易如果需要开具*专用*的,该*基本上没有作用,实务中如果买方已经用该*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卖方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印证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卖方开具了*专用*给买方,也不代表卖方已经交货了,卖方交货时必须另外要求买方签收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收到*专门*的,也不代表买方已经付款了,买方付款时必须要求卖方开具收款凭证或保留转账凭证。

而对于普通的*呢,如果买方没有付款的,千万不提前开*给买方,因为普通*按上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买方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并且合同约定或原来已有交易习惯的,买方持有*就表明买方已经付款。如果确实需要先开具的,卖方在开具时也应当让买方另写一份情况说明或类似书面说明,用以表明该普通*已开具,但款未付,否则一旦开具即表示买方已经付款,卖方会吃大亏。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两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实务判例一

原告林某银向法院诉称,周某军从2011开始向林某银处采购弯角、周转箱边条等塑料制品,林某银按时送货周某军,但是周某军从2012年开始拖欠货款,累计拖欠人民币2万元。林某银多次向周某军催收,但周某军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货款支付义务。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军支付林某银货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周某军承担。

被告周某军答辩称,林某银与周某军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林某银起诉主体不合格,且单凭**作为依据,无法证明周某军与林某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周某军的证据不足,请求驳回林某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仅以*专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该案中,林某银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仅提供了**予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了涉案标的物,现周某军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法院对林某银的主张不予采纳,林某银要求周某军支付货款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判例二

原告陈某明诉称:2013年3月陈某明应江南公司的要求组装两台电脑,双方约定电脑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1324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2013年3月8日,陈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将两台组装电脑交付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总经理刘某接受了电脑。陈某明于当日下午请某有限公司代为开具了*并交付给江南公司。庭审中,陈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拖欠未支付货款,并由其总经理刘小详在陈某明作为送货单使用的收款收据背面签字确认了挂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审中表示,陈某明开具了*并交给江南公司就证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货款,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形。另,双方当事人曾因本案货款催讨问题产生纠纷于2014年4月份报警前往某派出所处理。陈某明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江南公司向陈某明支付货款113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江南公司均对本案买卖合同关系表示认可,因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陈某明履行了交付电脑的义务,江南公司应履行其付款义务。江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存在约定或双方存在这种交易习惯,且无证据证明已向陈某明支付货款,其仅以陈某明已向其开具并交付*为由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陈某明请求江南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24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江南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明支付货款11324元。

律师点评

对于案例一中的*专用*,其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既不能证明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因此,原告在仅有*专用*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明显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案例二中的普通*,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实务中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不要先出具*,必须付款后再出具,如果确实需要先出具的,也就在当单独的让买方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表明先开具*,款未付的内容。否则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无诚信的买方时,即使在*背面标注了欠挂未付款的,买方仍然扯皮耍赖,经过诉讼才能要回货款,无疑对卖方不利。

*专用*跟*普通*有什么区别呀

1、*的设计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国务院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6303134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使用*的对象不同:

*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则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

3、*的内容格式不同:

*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4、*的联次不同:

*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的抵扣作用不同:

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扩展资料: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普通*: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普通*等。

企业端开票系统从2005年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统称为“*普通*”,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普通*(折叠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到12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