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普知识站>金融基础知识>

平安保险鑫祥两全保险详细介绍

金融基础知识 阅读(1.61W)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平安保险鑫祥两全保险详细介绍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身故保险金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保险期内,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并且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每年确定的预期年化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银行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银行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