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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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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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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是20年。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天津医保缴费年限

天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的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用人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具体的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在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一、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二、医疗保险缴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具体的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在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天津医保缴费年限

法律主观:

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 1、杭州缴费年限:男女均需交满20年; 2、上海缴费年限:男女均需交满15年; 3、广州缴费年限:男女均需交满10年; 4、北京缴费年限:男性需交满25年,女性需交满20年; 5、天津缴费年限:女性需交满20年,男性需交满25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天津医保缴费年限

一、根据天津市医保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二、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应计入其个人账户部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补计。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具体的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在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