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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不推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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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不推行的原因如下:
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投资和消费需求有所回落。
从资金源的角度来看,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定金以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的累计下降幅度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缩小。
同时,全国房地产领域的投资总额达到了25974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8%,降幅与1-2个月持平;
19767亿元的房地产投资经历了4.1%的下降,相较于1-2个月,累计降幅缩小了0.5个百分点,呈现出一定的缩小趋势。
然而,随着4月份的到来,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势头略显疲软,环比增长缓慢。
成交量方面,整体呈现“量小价稳”态势。
Wind的数据表明,从4月1日到4月25日,49个样本城市的新房成交套数为10.4万套,环比下降25.8%,同期同比增长3.5%。然而,与2019-2021年同期相比,这些城市的平均成交套数为19.7万套,两者之间的差距仍然相当显著。
从整体看,各主要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回落,市场回暖乏力。
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环比分别出现了10.9%、28.3%、32.9%的下降,而一线城市同比增长了109.5%,这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的低基数所致;
一二线市场成交量大幅下滑主要是由于三四线城市需求疲软导致的。
同比数据显示,二线和三线的增长率分别为3.1%和31.9%。
楼市的持续复苏取决于市场信心的恢复、供给的清账和销售回款的实现。
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应尽快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市场回暖。
为了支持改善型需求,我们可以采取七项措施: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降低首套房贷款利率;支持首套刚需;对低收入家庭和应届毕业生的租房支出给予适当补贴;放开二线城市的外地首套购房限制;降低交易税费;改变之前过严的限购限贷限价措施;恢复到正常市场状况;支持银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以及实行“带押过户”等便民善政。
要从顶层设计上统筹协调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建立完善住屋保障政策体系。
借助“城市群战略”、“人地挂钩”、“金融稳定”以及“租购并举”等创新模式,推动长期平稳健康的发展。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屋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屋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屋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屋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综上所述,改变之前过严的限购限贷限价措施;恢复到正常市场状况;支持银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以及实行“带押过户”等便民善政。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不推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