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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签署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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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分公司有权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但总公司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合同有效性取决于相对方是否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若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建筑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签署合同,否则第三方可起诉无权签署合同的分公司。

法律分析

一、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吗?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根据现行公司法,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总公司都必须“兜底”承担责任。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建筑分公司成立之后,若是没有独立签署合同的权利,那么并不能为股东赚取利益,故此一般来说,只要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建筑类型的分公司,是有权利签署合同的。若是第三人发现建筑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此时可以起诉该无权签署合同的建筑类型分公司。

结语

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根据现行公司法,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与否,总公司都必须承担最终责任。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方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则合同有效。总的来说,只要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建筑分公司有权签署合同。若第三方发现无权签署合同的情况,可起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签署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