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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和醉驾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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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和醉驾的最新规定

关于酒驾和醉驾的最新规定答案如下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对实施新法的相关准备进行了通报,市交管部门将组织专业民警进行相关处理,检查醉驾的一线交警都将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上勤,检查点装配阻车器、手铐等警用设备。如果检查点跟随救护车,涉嫌醉驾人员必须现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查。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查醉驾由专业交警处理刑法修正案

(八)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有何区别?公职人员醉驾或将解职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明日起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赵继强说:“从5月1日开始,醉酒驾车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可能受到失去公职等很严重的影响。”两次酒驾拘留如何界定时间?五一前酒驾不累计追究最新修订的道交法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赵继强解释,该条款不追究继往。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原条文执行,5月1日之后的要按照新修订的条文执行。他介绍,为此,北京交管部门在原有醉驾司机黑名单的基础上,已经建立“酒驾司机黑名单库”。所有酒驾人员都将进入名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