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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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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特点有哪些

1、资金来源广泛;

2、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

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4、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都必须在发改委备案(除下列情形外: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并规定了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但实际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尚不多,监管效果如何也值得观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