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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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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中,最常见的两种即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寿险多以被保人身故为赔付条件,所以寿险是为家人买的,目的是为了在被保人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笔钱,代替被保人为家人后续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

什么叫做寿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在人寿保险中,最常见的两种即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寿险多以被保人身故为赔付条件,所以寿险是为家人买的,目的是为了在被保人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笔钱,代替被保人为家人后续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

寿险存在的意义

万一得了重疾,会给家庭带来巨额医疗支出,而且还有康复费用、家庭债务、生活费用等收入损失。能够提前赔付的重疾险,就能对冲这些风险,它的保额,不止能用来治病,还能弥补家庭收入损失。

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

分红型保险既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万能保险,属于一类保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护生命保障外,

寿险的分类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生死两全是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

人寿险全称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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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个人长期人生保险,有哪些作用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人生当中必然会面临着许多坎坷和波折,有些是利用我们个人的力量所无法抗衡的。这就需要依靠寿险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这些风险。对于单身人士而言,更加需要提高这方面的保障,及时投保是必要的。

 

什么叫个人长期人生保险

个人长期人身保险,通俗意义上说的就是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的作用

(1)提供终身保障。

(2)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终身缴费方式使年均衡保险费较低,适用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3)在保险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在保险单生效的1至3年内,一般不支付退保金,因为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公司支付了代理人佣金和其他费用。但到了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险

金额,倘若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仍可以取得保险金。如果一个人在35岁时投保了普通终身寿险,那么该份保险单也可以看作是一份为期65年的两全保险单。

(4)灵活性。普通终身寿险单的条款允许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减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保险单所有人还可以用普通终身寿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单,或者在退休时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年金保险单。

 

单身人士如何购买终身寿险

1、挑选寿险公司时,首先要看偿付能力,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如果资产或负债是正数且数目较大时,说明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强;其次要看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2、挑选寿险产品时,应科学地比较价格因素,“两者相较择其优”;然后比较寿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条件设置,特别要注意“观察期”、“免赔天数”等条件设置的不同。

3、挑选最适合自己的寿险公司和产品,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您自身保障需求以及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什么叫定期寿险 和附加险有什么区别

定期寿险:由投保人约定保险期间的定额寿险产品,其保险责任是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

定期寿险可分为分红型定期寿险与非分红定期寿险,前者含储蓄功能,也包含分红责任,所以保费相对于非分红定期寿险产品而言要高,说白了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追求保障,还是以非分红定期寿险为首选,但是提醒你一下,非分红定期寿险如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费就等于消费掉了,不存在什么退费一说。

附件险,是另一种概念了。

所谓保单,有主险和附件险,类似于你买了衣服,然后配帽子、鞋等一样,附加险都需要你另外支付保费,当然你可以只买主险不选择附加险。

保险产品由于精算的*,每一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是一定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范围是有限的,所以在主险上搭配一些附件险,以求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范围比较全面。一般主险基本都是寿险产品,附件险就可以选择诸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一些医疗、教育类保险。当然,有些保险公司也有定期寿险的附加险。

其实,定期寿险和附加险这两个概念是不具备可比性的,因为分类的方法本身就不一样。

希望对你有一定帮助,但是如果是你要买保险,那么建议慎重考虑,不是BAIDU问下一下就可以决定的。有什么不尽之处可以留言。

什么叫分红型保险?该怎么投保,

我国分红保险的机理与制度框架 </FONT>  我国从2000年开始销售分红保险。经过不到十年的迅猛发展,分红险已成为寿险主流产品,2008年保费收入超过3650亿元,约占寿险总保费50%,2009年一季度更是达到了73.5%。

分红保险的关键是分红政策。保险公司订立分红政策,需要协调市场竞争和经营成果,平滑长期与短期的关系,平衡客户与公司的利益。分红政策的订立和监管,是公司管理、保险监管的焦点所在,也是分红保险报告制度的关键。

一、我国分红保险的模式

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分享经营成果的险种。保户按期交纳保费之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分红。由于精算人员教育背景、公司状况及公司渊源的差别,分红保险在我国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一)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

现金红利法是以年度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红利。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支取红利、抵交保费、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购买交清保额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可以满足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

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以保额或退保金的形式领取分配到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年度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三部分组成。年度增额红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资本市场出现异常表现或政府税收政策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英国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

(二)全差分红与部分差分红

一般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盈余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与死差,退保、合同终止等有时也能带来一些利润。确认盈余来源并将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红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基础。

按照盈余分配来源分类,分红模式有 “全差分红”与“费(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两种。在全差分红模式下,可能产生盈余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分配,即无论是死差溢、利差溢、费差溢还是退保溢、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分享的保单盈余部分。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除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外,其他处理模式类似“全差分红”。

二、分红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则

在不同的分红方式、盈余分配来源下,分红的技术特征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分红方式,不论盈余分配的来源如何,分红政策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一)满足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

分红保险的特征是定期分红,同时红利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购买分红保单时,对于未来的红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对于合理的期望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保单持有人的预期通常是在保险公司的引导下建立的。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保单红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红策略,引导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建立某种期望。保险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管理分红业务和进行盈余分配时,应当充分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仅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的重点,也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还是防范化解误导风险、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我国分红保险开办初期,个别寿险公司未能真正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合实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不确定性等误导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建立相关制度时,规定了满足分红保险客户合理期望是总精算师的一项重要职责。

目前,在产品开发阶段,保险公司要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办法,事先设定经营管理程序,明确各种流程,控制风险。特别是分红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户揭示风险的同时,使其对分红险种有较为理性的理解;在销售分红业务时,宣导分红业务未来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合理引导客户对未来的预期;在保单签发后,要结合分红业务的负债属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二)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

分红业务要长期稳健发展,红利分配必须坚持可持续原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根据分红产品的特点,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未来发放。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对未来经济、资本市场及分红险种经营状况的预期,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终了红利。通过合理运用分红政策中的平滑机制,保险公司可将分红水平稳定到一个长期可持续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维护客户的合理预期并切实保护其利益,最终保证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平滑机制为红利分配的长期可持续性提供了机制保障。

1、红利分配平稳、持续的必要性。为应对市场竞争,满足客户投资理财日趋专业化的需要,保险公司需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围的分红水平会误导保单持有人的预期,加大公司经营压力。因此必须结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分红业务的未来投资收益预期、客户的长期合理预期、分红业务的经营盈余及其他现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以使得红利分配能够平稳、持续。既通过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来满足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并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利益目标。

2、准备金核算方法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按现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备金,会在前几个保单年度,尤其是首个保单年度出现较大的分红业务账面盈余,但它并不是真正的分红盈余来源,而是由于准备金评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这部分账面盈余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应结存在未来分配,这就要求公司建立长期的预测模型和平滑机制,将结存在未来分配的部分提取为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使红利长期保持稳定增长。

3、资本市场波动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实践证明其存在有助于行业稳健发展。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看,在过去十年中,由于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平滑机制在公司稳健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经营能够以丰补歉,使红利分配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客户利益,稳定保险客户群,避免大规模的退保及现金流支出。

例如,在开始销售分红业务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各公司分红业务盈余很低甚至没有,在综合考虑分红业务长期发展预期基础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过补贴红利来发展业务,红利分配超出年度盈余,之后通过2006年度产生的盈余转回以前年度的补贴,利用平滑机制推动了分红业务的长期发展。

2007至2008年资本市场大幅波动,2007年寿险行业利润表口径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8%,而2008年仅接近3%。行业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红利基础上,通过“特殊红利”的方式将部分超过以前年度预期的盈余分配给客户与股东,并结存一定规模的分红特别储备,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户合理预期的分红水平。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下,投连、万能等投资型业务出现较大投诉与退保风险,而分红业务发展相对稳定,证明平滑机制有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

(三)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险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处理好客户与股东长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并提升寿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既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保险公司分红产品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监管机构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但考虑到保险公司有权决定各会计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余的确定遵循客观性、一贯性的原则,合理平衡年度间保单持有人与股东的利益分配,是分红政策制定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

(四)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为了推动分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红利分配应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在约束公司实现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监管机构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单对于盈余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二是要求将保证分红公平性作为总精算师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对公平,绝对公平是做不到的。实践中,虽然逐保单确定分红率最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合理分组方式进行适当简化处理。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红利分配一般随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投保年龄、性别等保单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度,从而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实务处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公平性不仅体现在同一分红保险账户内各个投保人之间的公平,还体现在分红保险投保人与一般账户投保人之间的公平、分红保险产品费用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一般账户中公司自由资金之间在核算投资收益方面的公平等。

以上四大原则相辅相成,核心是长期经营理念。在经营管理中,各公司将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放在分红保险实践的首位;在监管政策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在“盈余分配”部分就把该原则确定为首条规定,且在分红监管与核算报告的体制设置、后续管理等中均以此为基本原则。

三、实现分红原则的工具与方法

为实现分红保险的基本原则,必须辅以有效的工具。这就是分红特别储备、贡献法和红利分配比例。

(一)分红特别储备

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分红水平的储备金”。在分红保险经营好的年份,赚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进入分红特别储备,发挥蓄水池的作用;经营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赚的多,就冲减分红特别储备,发挥缓冲垫作用。分红特别储备对于满足客户合理预期、实现分红的可持续性、防范化解分红保险经营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的核心、本质和关键,没有分红特别储备就没有分红保险。

(二)红利分配方法——贡献法

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体现客户间的公平性。贡献法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费差等利源项目表示,主要由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使用。一般情况下,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在增额红利分红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险种对盈余贡献确定年度红利后,再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终了红利。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三)确定的红利分配比例

客户与股东分享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则,分红保险只有真正分配,客户与股东才能同时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随意获取分红业务盈利,保护了客户利益。

四、分红保险的管理机制

分红业务在股东与客户间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账户对股东与客户利益的影响。为了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须实现分红保险的独立核算。监管机构规定: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

在近十年的实务发展中,业内主要公司均已在现金流划拨、投资管理、账户核算等方面实现单独的账户管理;只有部分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实现独立管理,但在核算、报告中均通过一定的拆分办法单独核算分红账户。

(一)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

单独账户指公司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独立管理和核算。在现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设立的分红账套统计相应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分红账套费用支出后,按统计数据扣除赔付、退保、满期、红利支出等现金流支出额度,将净现金流划拨至公司分红账套进行投资管理。在分红账套费用支出计算中,采用“全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照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将公司费用分摊至分红账户;采用“费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各险种预定费用扣除分红账套费用,不再从账户中支付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会计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红账户中的股东利益及股东分红。在公司实务中,股东利益可以从分红账户划出,也可以存在于分红单独账户中。如果股东利益存在于分红账户中,则在后续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拆分投资收益,核算分红账套的收益。累计生息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类似管理与核算情况。

公司在分红账套投资管理中,结合分红账户的负债特性、分红特储额度及公司对分红账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账户的资产配置策略,并在投资运作、投资资金划拨、投资会计中单独处理。

(二)非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

非单独账户管理指公司没有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现金流管理、资产投资管理等方面均与公司大帐一起运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分摊投资收益、分摊费用,核算分红账户的盈余,制定红利分配政策。采用非单独账户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业务规模较小。

五、分红保险报告制度

红利分配政策确定后,公司需进一步分析其分红业务的经营结果并编报年度分红保险报告报告,将红利分配方案与经营结果上报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将分红保险报告报监管机关。红利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分红保险报告的使用者

分红保险报告全面反映分红账户经营状况、核算结果,其使用者主要为分红账户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由于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产生的利益,因此他们在分红报告*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东可以通过分红保险报告分析分红业务对公司当年度及未来长期经营的贡献,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经营认识程度有限,保险监管机关作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关注分红保险报告。

公司股东在分红报告中具有双重角色。从与保单持有人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利益而言,公司股东是分红保险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账与分红账户之间会有一些往来,比如该分配给公司股东的利益暂时留在分红账户、大账借钱给分红账户等,这时候,公司股东扮演的是债权人的角色。

(二)分红特别储备的性质

使用分红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分红特别储备科目。该科目反映公司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额度,在公司大账中虽然作为负债项目体现,但其性质与一般负债不同,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在分红报告中应当作为所有者盈余科目。

第一,就分红特别储备的形成来看,它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未分配盈余,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在法律上,它属于非保证的负债,当出现非预期风险损失时,它所对应的资产将首先用来应对保证的负债。由于其具备风险缓冲基金的效果,可以保护分红业务经营稳定发展,所以具有资本的性质。

第二,就分红特别储备的运用来看,公司拥有支配分红特别储备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没有能力影响公司未来分红行为,分红特别储备运用没有特别的约束条件与预期。

第三,从账户管理模式来看,如果公司分红业务采用单独账户管理,设立单独投资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规范,就能够保证分红特别储备有实际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对实际经营结果起到平滑作用,而并非只是账面形成的科目余额。

因此,分红特别储备应当在分红报告中负债部分之后独立列报。

(三)关于分红报告的基本构想

分红报告制度应当基于分红保险的机理,充分体现分红保险经营的原则,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实的材料,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第一,分红特别储备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

第二,涉及红利分配的相关负债提取,结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告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与精算原理,使得经营结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该红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没有正式宣告,将采用预估的方法确认,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更真实体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分配结果影响。

第三,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分红保险的业务本质是“不分费差(死差)的”,相关报表费用(死亡成本)额度只需填列定价费用(定价死亡成本),报表所反映的是红利分配的盈余基础,体现客户利益的实际情况。虽然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但实际上,该费差(或死差)风险通过并入大帐核算,由公司承担,监管机关可以通过监控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来综合分析公司的风险。

第四,报告应当描述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红业务经营盈余、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给股东红利、未分配盈余(分红特别储备)及其盈利来源,并通过资产类别分析账户整体投资状况及风险。(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丁昶)

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是什么关系?

中国人寿是从中国人保分出来的,人寿经营寿险,人保经营财险。

现在是2家独立的保险公司,当初独立出来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愿意去人寿,结果现在人寿比人保好,而且听说要推出财险了

1949年10月20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1996年7月16日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前身--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22日成立。

1999年1月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重组 。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3年6月30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03年7月21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世界五百强之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副部级央企,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在全球保险业中属于实力非常雄厚的公司。公司标志为英文PICC。

目前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股改后第一任董事长兼总裁吴焰。《财富》世界500强2013年排名第256位。

截至2013年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

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在海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

201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第292位。2016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4。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117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什么叫团体保险,什么叫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

扩展资料: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以下差别:

1.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对保险人来说,个人保险的风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出于公平对待保户,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人要对投保的个人及其风险状况做出小心谨慎的判断。比如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病史、居住地和财务状况等。

由于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家庭病史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人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由医疗机构开具体检报告书,以帮助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团体保险以团体的选择代替个人的选择,不需要团体成员体检或提供任何可保证明,保险人就予以承保。

它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单位的资格、被保险人是否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对投保人数和保险金额的*。一般投保单位无权选择为哪些人投保或对哪些人不投保。

另外,保险金额全部相同,或者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的不同,对每个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保险金额。

2.承保的方式不同

个人保险采用一张独立的保单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投保单须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以及关于受益人、保险金额、保费金额和缴付方式、签单日期等内容。保险条款则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核心内容。

在团体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张总的保单提供保障证明,而给每个被保险人只发放一张保险凭证。总的保单与个人保单的内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姓名、受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在保险凭证中并不包括所有保险条款。

3.保险合同内容的灵活性不同

个人保险合同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一特点,即保险人事先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于团体保险,特别是当投保单位是较大规模的团体时。

投保人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当然,团体保单也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但与个人保险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灵活性。

4.成本与费率的计算方法不同

团体保险手续简单,免于体检,所以较个人保险更能节约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此外,与个人寿险依据生命表制定费率不同,团体保险一般以上一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计算本年度费率,即采用经验费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