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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屋屋的;
2.离休、退休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出境定居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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